1、男方得性病不承认有病判婚姻无效
在国内,仅以男方得性病不承认有病为由倡导婚姻无效一般是不被支持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特定的法律规定,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
得性病本身并不直接致使婚姻无效,除非该性病是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他们,他们在结婚以后了解这种情况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才可能被撤销婚姻,而非直接断定婚姻无效。
假如女方觉得婚姻存在其他可致使无效的情形,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倡导婚姻无效。总之,不可以单纯以男方得性病不承认有病这一理由来断定婚姻无效。
2、男方患性病不承认判婚姻无效合理吗
第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非申请婚姻无效。
假如男方患性病却不承认,这是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情形。从法律角度看,另一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在请求撤销婚姻时,应该注意采集有关证据,譬如男方患病的诊断证明、就诊记录,与能证明其知道自己病情却故意隐瞒未告知的证据等。一旦法院认定确实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状况,婚姻将被撤销,双方自始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仅以患性病不承认并不合理,另一方有权利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权益,以保障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自己利益。
3、患性病男方不承认判婚姻无效是不是合法
仅因患性病男方不承认就倡导婚姻无效一般不合法。
婚姻无效需符合法定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等。性病不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若一方以他们患性病为由需要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假如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了解或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包含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性病如达到严重干扰结婚以后生活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范畴。所以重点要看是不是符合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条件,而非单纯以患性病倡导婚姻无效。
在国内,仅以男方得性病不承认有病为由倡导婚姻无效一般是不被支持的。那样,若女方因男方隐瞒病情而遭受了其他损失,譬如精神上的痛苦、医疗成本的支出等,她是不是有权利需要赔偿呢?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还有,假如双方因性病问题产生了纠纷,怎么样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呢?是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这类都是与婚姻中一方隐瞒性病状况紧密有关的拓展问题。若你对这类问题或者婚姻无效有关的其他法律细节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